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保障了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三年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扫黑除恶法律政策文件。为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推动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化、常态化开展,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2020年由中央政法委牵头,公安部具体负责,成立专班启动起草工作。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开展专题论证、反复讨论修改的基础上形成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最终出台了《反有组织犯罪法》。
在这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浙江公安机关坚决扛起扫黑除恶主力军职责,精心组织、强力推进,持续掀起了对黑恶势力的凌厉攻势,整体工作成效得到了公安部通报表扬和中央督导组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省公安厅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单位。
2021年是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开局之年,浙江公安机关在省公安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决策部署,总结固化斗争机制,锚定首善标准,持续开展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四大行业领域等工作,顺利实现专项斗争向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转段的目标。其中,抓获追捕“漏网之鱼”行动成绩列全国第一,破获了全国扫黑办、公安部扫黑办挂牌督办的“5·20”跨境裸聊敲诈案等一批重大黑恶案件,为庆祝建党100周年活动营造了良好社会治安环境。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施行,省公安厅刑侦总队有组织犯罪侦查支队相关负责人认为有利于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是进一步抓紧抓好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各项措施落实的有利契机,从六个方面为扫黑除恶斗争的常治长效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并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
二、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为保障“打伞破网”,《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五章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三、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出专门规定。其中对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强调预防和治理,强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和重点人员监管,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工作新格局。其中,涉案财产处置作为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一些新的规定。
六、保障涉案单位个人权益
《反有组织犯罪法》强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